2008年9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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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惩治腐败的一剂猛药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郑琳燕 廖宏军

  2002年,全国第一份“行贿黑名单”诞生于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2006年,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在全国推广。这一举措让行贿风险陡增,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威力已初步显现。

  引子——

  建筑承包商有了紧箍咒
  “风雨终于来了。”黄林喃喃自语,这是2004年4月,黄林揉捏着手中的一份报纸,似乎在关注天气预报,其实,他更关心的是“天气预报”下面的一篇稿子——标题很大、文章寥寥数语,传递出一个信息:行贿档案查询制度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家论证后,会同国家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等部门,在浙江、江苏、重庆、四川、广西等省(市、区)进行试点。
  黄林年过四旬,是临海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从业多年,也算经历过风浪。然而这一次,他开始担忧了,他的内心正在经历一场比窗外的暴雨更为可怕的洗礼。
  黄林告诉记者,看到消息后没几天,他就听说有同行被限制进入招投标市场。“要想在这一行干下去,不小心不行啊!”黄林说,其实,红包、回扣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潜规则”。“否则的话,这么多建筑公司,别人凭什么要把工程承包给你啊?”
  “你送过红包吗?”记者以试探性的口吻询问。黄林没有正面回答,而是点燃一支烟,等到烟雾缓缓而起才无奈地感叹:“又要下雨了!”

  回访——

  “行贿黑名单”:用他们的历史来约束他们的将来
  2002年前,时任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的林新法一度很“头痛”,一系列案件直指北仑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涉嫌行贿,而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却困难重重。
  林新法告诉记者,该负责人是屡查屡犯,多名发包方的负责人都已因受贿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他却仍然逍遥法外。因为从当时来看,行贿罪的界定有很大的困难。根据定义,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这就带来了一个实际问题——何为不正当利益?
  “一个建筑承包商通过承包工程来获得收益,这样的获利是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劳动获取的利益。”林新法解释,承包商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而优先获得了承包权,造成了不公平的局面,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正当的,但过程的不正当是否就意味着最终获利的不正当?这在当时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而且,即便够得上犯罪,受到的惩罚也明显过轻,违法成本偏低导致很多建筑承包商有恃无恐地行贿。
  为了从源头上阻断行贿行为,2002年年初,林新法有了一个大胆的设想,他要给这些建筑承包商套上紧箍咒,用他们的历史来约束他们的将来。林新法和他的同事立刻投入到了这项工作中。他们收集了自从1995年以来北仑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发生在建筑领域内的所有贿赂案件的相关资料,依照查处的年份和行贿人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后整理成册,并注明行贿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建筑领域“行贿人资料库”。并在此基础上,选出情节恶劣的17人组成“行贿黑名单”,以此向有关单位提供行贿记录查询,从而使具有行贿污点的建筑商,在工程投标中被低评甚至取消投标资格。
  “行贿黑名单”的出炉,实际上是为了遏制建筑工程领域里越演越烈的贿赂行为。“当时全国工程遍地开花,不少建筑商为了承揽到工程而大肆行贿,扰乱了经济秩序,滋生了官员腐败,祸国殃民。我们北仑开发区就是一个大工地,行贿若得不到有效遏制,贻害无穷。”
  同年,北仑区检察院专门为此出台了《行贿人资料库管理办法》,确定了上“黑名单”所要具备的“资格”: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虽未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超过5万的;检察机关已掌握其行贿事实,但本人未主动交代或拒不承认的;被检察机关查实,有两次以上行贿记录或行贿3人以上的。

  从北仑走向全国:“黑名单”不突破保障人权的底线
  “行贿黑名单”一现身,立刻引起轰动,成为2002年中国的“大事件”之一。对于“行贿黑名单”,最先警觉的当然是建筑商。由于摸不清“黑名单”的底细,当地建筑商纷纷选择回避,很多建筑商开始到外地揽活。
  与此同时,在检察系统内,“行贿黑名单”得到广泛认可。不到半年时间,北仑区检察院的做法在宁波市检察系统被推广运用。在此后的一年间,北仑区检察院行贿人资料库不断扩容,到2003年9月,资料库重点监控对象已达七十多人,上“黑名单”的建筑商有18人。
 林新法对当时的成果相当满意。“我们多次为北仑的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过查询,在其中一次工程招标查询中就发现了一名投标人在‘黑名单’里,取消了他的投标资格。”林新法说,在当时,很多建筑承包商几乎谈“黑名单”而色变,生怕自己的饭碗被敲掉。
  2003年11月,省检察院会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联合推出了《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首次将“行贿黑名单”引入全省建设市场。
  尝到了甜头的北仑区检察院随后继续扩大档案的“容量”,把行贿者资料搜索范围拓宽到了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等领域。后来,有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积极筹备行贿记录档案。此消息一出,北仑区检察院更是成了“香饽饽”,兄弟省市的“取经团”络绎不绝。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克隆”行贿记录查询制度。
  林新法告诉记者,2003年年末,最高检相关部门邀请部分专家就此制度举行了专题论证会,时任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许尚金应邀参加。在此次专题论证会上,专家在肯定这一制度的基础上,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其中争论最激烈的一条就是:未经法院判决的行贿嫌疑人,检察院是否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
  有与会专家提出,如果只有行贿嫌疑,而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搞有罪推定,即便是那些检察机关认为行贿证据确凿无误但未经法院认定的案件,也不能突破预防、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底线。经过多时的论证和准备,最高检吸取了一些专家的意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范围被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
  2004年4月到8月,江苏、浙江、四川、重庆和广西五省(市、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不久,最高检宣布,在2005年底前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的行贿犯罪记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受理查询。这也意味着,这项制度已从北仑正式走向全国。

  印记——

  这让我们放心也让百姓放心
  “在各项工程中,很容易出现行贿、受贿的腐败问题。”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说,一些人为了获得工程承包权不惜铤而走险,腐败问题也随即产生。创设行贿者名单查询系统,能让行贿者感到压力,从而减少腐败的发生,警示更多的人,让百姓感到放心。
  今年,通过行贿档案查询系统,浙江已有多家投标单位因为自身的不良记录被取消资格。1月8日,设在金华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的行贿犯罪档案室收到一份电传申请函。该函来自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受金华市金东区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办公室的委托,审价中心对参与竞标金东区寺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单位进行审查。审价中心申请查询10家入围竞标单位及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当地检察院工作人员很快查到其中一家竞标单位——宁波某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张强有行贿犯罪记录。
  判决书显示,1998年,张强在承建宁海县一工程期间,向同一公司测量队负责人施某两次行贿,共行贿5万元。2007年7月16日,张强被法院认定犯行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此次查询发现,其他竞标单位及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记录。金华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当天就将查询结果传至审价中心。两天后,审价中心作出决定,取消宁波某工程公司的投标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函告金华市检察院。
  同时,李钟告诉记者,自2002年推行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以来,北仑区检察院共为业主单位提供380次行贿记录查询服务,涉及1800余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涉及采购或工程标的金额达190余亿元,40家经查询有行贿记录的单位被取消投标资格。这项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